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永安大道方向往聚源场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民主二手车市场附近时被挡获。经鉴定,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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