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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家安龙县龙广镇*****号。因酒后闹事于2011年5月24日被安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王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贵ER****号小型汽车从安龙县龙广镇纳桃村经324国道往兴义市顶效方向行驶,20时57分,当行驶至福昆线2172公里+200米(小地名:龙广平安医院门口)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3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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