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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22时22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沿平度市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路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mg/100ml。

2020年3月5日邹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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