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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号,现住址同户籍**。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3时20分许,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晋A****7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铜锣湾步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肖墙往南5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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