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1996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0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1时09分,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北京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成都市三环路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三环路辅道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邹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遂将邹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邹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94.8mg/100ml,邹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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