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晚,邹某某持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普安县**镇汽车站往**镇人民政府方向行驶,于22时50分行驶至**购物中心门口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拦车检查,经对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邹某某后带其到普安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邹某某血样(编码:00534659)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8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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