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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6********,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醉酒后驾驶苏B8****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御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邹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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