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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 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河间市**由南向北行驶,至**处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供述和辩解: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采样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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