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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57分许,邹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涞源县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街交叉口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邹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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