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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居委会**区**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M8****号牌小型汽车搭载陆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97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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