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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修,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何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大酒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邹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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