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荆门市锡海线2550公里8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带至荆门市中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4月7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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