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3********,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派出所**社区**栋**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时4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从芙蓉区的**桥附近位置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于当日3时10分许行驶至**路**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4时10分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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