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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镇**五委*组,现住白山市**区**家园小区*号楼***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2018年12月10日14时54分,驾驶吉F7E58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松路大修厂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盘查,使用呼气式测酒仪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4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传唤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

2.被不起诉人邹**供述与辩解;

3.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4.同期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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