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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对面居民点,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和自己的工友在**汽车城附近的饭馆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5时40分许,邹某某驾驶新NL****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汽车城附近的饭馆行驶至**路与**北路十字路口处时,剐蹭路边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被查获。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9.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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