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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曾自报名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栋**单元**室,住桃源县**街道**宿舍**号楼**单元**室。邹某某(自报名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邹某某因患****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执行;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因病再次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在桃源县人民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2012年7月刑满释放后,继续与罗某某罗某某居住在桃源县**宿舍。2013年,邹某某、罗某某在桃源县桃纺附近租门店卖童装,与隔壁卖渔具店的代某某及与在附近拉板车的罗某乙、杨某某等人相识,邹某某对代某某、罗某乙、杨某某等周边人宣称本人姓名某某,是广东人,从事建筑开发的大老板,资金雄厚,罗某某亦配合邹某某撒谎,二人相互配合,取得周围人的信任。邹某某、罗某某诈骗作案4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

1.骗取李某某工程定金50万元

2013年6月,由代某某介绍,邹某某、罗某某与桃源县原深水港乡鸦鹊潭村紫金山组的村民王子付、谢艳珍夫妇相识,双方达成共识,在王子付家的承包土地上修建农家乐,共同经营。2014年6月8日,邹某某、罗某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由罗某某与王子付的妻子谢艳珍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谢艳珍提供修建农家乐的土地,罗某某出资修建农家乐房屋。罗某某将农家乐取名"绿岛山庄"。邹某某对外发标修建“绿岛山庄”,土建工程约2000万元。2014年8月,邹某某与李某某、许帮铜签订一份总投资2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协议》,修建“绿岛山庄”,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和17日先后向罗某某账户转入信誉保证金40万元和10万元共计50万元,之后李某某组织工程队进场施工。但邹某某、罗某某非但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队进场施工就应支付的备料款100万元及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资等工程款,反而在李某某转入资金后立即给邹某某的弟弟邹某乙转账62300元用于给邹某某购买养老保险,给彭某某转账60000元作工程介绍费,给许某某转账20000元用作活动经费,给肖某乙和梁某某分别转账30000元和20000元用于偿还以前的个人债务。目前,该工程已无法施工。

2.骗取肖某某工程定金20万元

2014年2月,邹某某、罗某某对外谎称桃源县文星同社区危改项目(欣星园)是他们负责开发的,被害人肖某某信以为真,要求从邹某某手中承包工程。2014年2月3日,邹某某驾车来到桃源县**乡臼洋河肖某某的老家,以虚构的"香港宏达集团"名义,化名某某,与肖某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骗取肖某某工程定金20万元,其中5万元现金直接交与邹某某,另15万元转账到罗某某账户,诈骗得手后罗某某将骗得的赃款偿还了陈某某的老账10万元。邹某某的欺骗行为暴露后,肖某某多次找邹某某退还保证金,至2015年9月30日,邹某某退还定金93900元,还欠106100元未还。

二、诈骗罪

3.骗取罗某乙、杨某某现金30.1万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邹某某、罗某某虚构在桃源县延溪到白洋河一带修建风力发电站的事实,需征地、迁坟、购买设备的资合为由,以4分的高息向罗某乙多次借款,共计现金26.9万元,以4分的高息2次向杨某某借款,共计现金3.2万元。资金去向主要用于弥补童装店亏损的10余万元和平时的日常生活开支。

4.虚构工程骗取周某某借款69万元

2017年1月,邹某某谎称是"湘澳医药物流公司"的老板,在常德市鼎城区**镇新建物流中心,总投资12亿,邹某某虚构工程,拿出一张3亿元的存款单,欺骗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与周某某分别签订:常德医药现代物流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2017年4月至9月,邹某某与他人合伙多次向周某某借款69万元。后诈骗败露,2018年10月8日,邹某某连本带息给周某某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欠条。

经本院依法查明,邹某某因患****,2020年2月19日在桃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邹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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