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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3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大街**小区**庄平**号楼**号,现住址住河北省乐亭县**家园**区**栋**门**室,乐亭县**单位工作。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20年7月8日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恐中队教赵某某、民警高某某、辅警刘某某在山东威海市文登区将拘留在逃的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抓获并带至乐亭县公安局。1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及高某某在乐亭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封某某进行了讯问,并采集了犯罪嫌疑人信息。讯问结束后高某某、邹某某商议由两名辅警刘某某、金某某到刑侦大队宿舍看管,次日早上再将封某某送看守所看押。刘某某和金某某表示同意。12月27日晚23点左右,民警邹某某、辅警刘某某将封某某带离执法办案中心,带到了刘某某的宿舍。邹某某打开了封某某的脚铐及右手的手铐,邹某某和刘某某、金某某将封某某的两个脚腕分别固定到了审讯椅的两个卡环里,把封某某的右手固定在了审讯椅的卡环里,封某某的左手仍带着手铐,最终用手铐和审讯椅上的拘束环把封某某固定到宿舍的审讯椅上。邹某某和高某某回宿舍休息,由刘某某和金某某两名辅警单独看管。2019年12月28日凌晨5时左右,由于在看管过程中,刘某某和金某某没有认真履行看管职责,封某某趁金某某、刘某某熟睡之际,把右手从铁环里抽出,然后又借助右手将左手从手铐里脱出,推开了铁椅子,挣脱戒具的束缚,从宿舍出来,翻墙脱逃。2020年1月9日,乐亭县公安局经过工作,在廊坊市将犯罪嫌疑人封某某抓获。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本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办理封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封某某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邹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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