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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地**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55分许,胡家园派出所民警董某某、辅警门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馨盛园27栋4门处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报警的警情。民警到达现场时见邹某某在四层与五层之间,用铁片敲打墙面制造噪音。民警董某某上前制止邹某某过程中邹某某欲挣脱,与民警董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并有辱骂言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妨碍公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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