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71号
被不起诉人邹**,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92********,汉族,中专毕业,********职工,住河南省虞城县********。因吸毒,于2015年10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0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邹**在虞城县********自己的宿舍内,容留刘*、米*、焦**吸食冰毒一次。
本院认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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