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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31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街道**组**号。2015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3年;2015年7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15年8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熊某某(不起诉)在丰城市**街道龙润城市广场左岸酒吧舞台上跳舞,被同在舞台跳舞的范某某(不起诉)箍住脖子,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搡。熊某某的朋友廖某某和范某某的朋友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帮忙,双方演变成互相殴斗,后酒吧内的人员上前将双方拖开。分开后,双方在舞台上进行争吵。在酒吧内喝酒的何某某因在打架过程中被熊某某撞了一下,看到熊某某被别人拖着,冲过去一脚将熊某某踹下舞台,双方因此又开始打架。邹某某、范某某等六、七人冲过去打熊某某,将熊某某推倒在“钻石卡”的卡座沙发上,按在沙发上打。之前被朋友拉出酒吧的廖某某返回酒吧,看见熊某某被一伙人围在沙发上打,冲上去想把熊某某拖出来,也遭到对方的殴打。后在酒吧工作人员的劝阻下,双方才分开。熊某某看见对方的人出去了,觉得自己挨了很生气,拿了一个洋酒瓶子追出去。在酒吧门口,左岸酒吧安保队长吴某某上前准备抢掉熊某某手中的酒瓶。熊某某误以为吴某某是对方的人,用酒瓶将吴某某的头部砸伤。随即,左岸酒吧工作人员龙某某(又叫“昊天”)等人冲过来殴打熊某某,廖某某出来看见熊某某被打,过去帮忙。之后,熊某某和廖某某分开跑,熊某某跑到马路对面报了警。经鉴定,熊某某、廖某某、范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19年12月23日,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各方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各方达成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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