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3日20时许,邹乙、邹某甲(二人均已判刑)酒后在乐平市安平南路大华仂饭店二楼卫生间门口对被害人邹某乙摸屁股的猥亵行为,受害人舅舅赵某甲、父亲邹丙闻讯后找到二人理论,遭到邹乙、邹某甲二人殴打,双方被劝离开。邹乙、邹某甲认为吃了亏纠集邹丁、邹某丙(二人均已判刑)、邹某丁、邹甲等人守在饭店门口处,拿铝合金棍子殴打邹丙、赵某甲。邹丙家属赵某乙、邹某乙、邹某戊等人劝阻时,也分别遭到殴打和扔砸。当晚22时许,邹乙、邹某甲提出在大华仂饭店吃了亏,丢了脸,要去邹丙家里打过,纠集邹乙,邹某丁,邹甲等人在邹家祠堂附近的堤坝处聚集,且邹乙从邹某丁家中拿来一把东洋刀准备去打架,但东洋刀在堤坝处被人夺走,邹某甲,邹某丁被劝离。而后邹乙、邹乙等人赤手空拳赶到邹丙家门口对邹丙进行殴打。直到受害人家属家属报警后,邹乙、邹某甲等人才离开。受害人邹丙、赵某家、赵某乙、邹某乙、邹某戊等五人均被殴打,身体多部位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邹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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