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1月9日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召集李某某、金某某(均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路**号**房间、**路**号二楼房间内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招募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负责望风。张某某经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陈某某在赌场内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他人兑换现金用于赌博,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经查明赌场开设期间赌资为人民币129607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张某某抽头获利3020余元,其中陈某某共计在张某某的赌场内兑换现金8160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邹某某望风获利190余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张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犯罪事实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暂存本院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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