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83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16日,梁某某(另案处理)伙同 “火车”(身份信息不详)、“黄弟兄”(身份信息不详)在重庆市渝北区渝铁西苑小区10栋31-3等地组建赌场工作室。梁某某占股60%,“火车”、“黄弟兄”合占40%,万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该工作室与境外赌场合作,对应菲律宾的“卡卡湾赌场”网站,在网络社交APP“聊呗”中组建赌博群,在群中实时播放境外赌场的“百家乐”开注视频,组织赌客下注,为赌客提供上下分结算服务,期间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此外,2020年5月17日,梁某某以同种方式伙同陆某甲、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渝北区渝铁西苑小区10栋31-3房间组建赌场工作室。梁某某占股70%,陆某甲与宁某某合占30%。万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为财务人员和“主持”,负责在赌博群里统计赌客下注情况、帮助赌客下注和收取及结算赌资。该团伙通过境外赌场流水返点以及自身吃赔“三宝”等方式从中营利。经统计,该工作室在2020年5月17日至6月12日期间,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20年5月25日至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明知重庆市渝北区渝铁西苑小区10栋31-3为赌场工作室的情况下,仍受雇佣先后在其中担任“主持”,负责在赌博群里统计赌客下注情况和帮助赌客下注。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王座网咖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蒋某某、陆某乙、赵某某、梁某某、陆某甲、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搜查照片、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流水、聊呗信息、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明知梁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境外赌场,利用网络方式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系坦白、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未获利;第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工作时间较短;第四,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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