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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组**号,现住乐山市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邹某某至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均已诉)三人开设在乐山市夹江县锦宏苑小区的网络赌博管理工作室上班,并参与利润分成。2020年4月23日邹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5000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对邹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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