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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强奸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绰号流**,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汉族,半文盲,农,住宁都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宁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同系宁都县青塘镇坎田村高斜组人,双方各有家室。2015年3月份开始,因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常会在生活、生产上照顾被害人黄某某,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至2018年8月,邹某某与黄某某的情人关系被黄某某丈夫陈某某察觉,黄某某向邹某某提出断绝关系。因双方涉及经济纠纷,未能彻底断绝关系,在此期间,黄某某虽未与邹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会允许邹某某摩擦其外阴射精。2019年6月20日21时许,邹某某来到黄某某家找她还钱,两人因此发生口角。邹某某提出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先后在黄某某屋内、屋外菜地及屋外坪地上对黄某某实施按压、搂抱等行为。在黄某某回家准备睡觉时,邹某某还未离开。次日清晨6时许,黄某某邻居赖某某看见邹某某坐在黄某某床头,赖某某妻子谢某某看见邹某某从黄某某家离开。当日8时许,谢某某发现黄某某未起床送小孩上学,便到黄某某家中查看,看见黄某某赤裸着下身躺在床上。当日 11时许,谢某某再次前去黄某某卧室窗户外叫唤黄某某,黄某某被叫醒后亦发现自己赤身裸体躺在床上,但想不起自己衣服是如何脱光的,同时感觉到被人性侵过,但因全身乏力而无法起床,继续睡觉至当晚7时许才起床,期间其丈夫陈某某打电话回来了解到上述情况,次日即赶回家里,并于2019年6月23日报案至宁都县公安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是否强行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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