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为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4日凌晨,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另案处理)在祁东县洪桥街道石山湾街,采用拖车方式盗窃被害人钱某某一辆白色奔驰小车(车牌:渝******)至陈某甲开的志明二手车行地下室,并叫周某乙(另案处理)破解拆除该车GPS定位报警系统、叫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破解打开车门拆除原车门锁并配置新锁。后该车被卖往广东省深圳市一个叫彭某甲(另案处理)的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34000元。
2018年12月23日凌晨3点,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在祁东县石门路农业银行门口,采用拖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索纳塔8小车(车牌:赣******)至陈某甲开的志明二手车行,并叫周某乙破解拆除该车GPS定位报警系统、叫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破解打开车门拆除原车门锁并配置新锁。江源得知该信息后,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与陈某甲联系,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该车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汕湛高速石鼓服务区查获并追回。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70700元。
2019年1月5日凌晨2点,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江某某在祁东县黄土铺镇肖某甲家门口,采用拖车方式盗窃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牌:云******)。后该车于2019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在祁东县**附近的志明二手车行后门地下室被查获,并当场抓获正在开锁的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93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