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邹宁彬)(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5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1日帮助上家“啊陌”、“啊图”、“啊柔”等人进行洗钱。邹某某将支付宝账号出借给陈某某使用,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扣押的银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