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8时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村村委*****办公室,邹某某与张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搡、争吵,张某某抓打邹某某头部,邹某某卡着张某某的脖子,后被人拉开;接着张某某又在走廊上追打邹某某,张某某用脚踢邹某某腿部、伸手抓邹某某面部,邹某某还是用手卡着张某某的脖子,后被人拉开,邹某某回到其本人办公室;张某某又到邹某某办公室继续指着邹某某谩骂,并打了邹某某一记耳光,接着邹某某将张某某推出去,张某某撞到身后茶水柜,致使左侧第6-9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邹某某和张某某发生争执已经被他人拉开,邹某某回到其本人办公室的情况下,张某某继续追到邹某某办公室谩骂邹某某,且打了邹某某一记耳光。邹某某推开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制止张某某正在对其人身进行的不法侵害,虽导致张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邹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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