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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8时许,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村村委*****办公室,邹与张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互相推搡、争吵,张抓打邹头部,邹卡着张的脖子,后被人拉开;接着张又在走廊上追打邹,张用脚踢邹腿部、伸手抓邹面部,邹还是用手卡着张的脖子,后被人拉开,邹回到其本人办公室;张又到邹办公室继续指着邹谩骂,并打了邹一记耳光,接着邹将张推出去,张撞到身后茶水柜,致使左侧第6-9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和张发生争执已经被他人拉开,邹回到其本人办公室的情况下,张继续追到邹办公室谩骂邹,且打了邹一记耳光。推开张的行为属于制止张正在对其人身进行的不法侵害,虽导致轻伤二级的损伤,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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