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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街**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双牌县**遇到了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因怀疑邹某某和自己的丈夫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当街辱骂邹某某,继而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手指着邹某某辱骂,邹某某遂用手挡开陈某某的手,并将陈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陈某某的腰部撞在台阶上。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陈某某的额头、胸口、右手等部位受伤。经永州市泷泊镇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外伤致额部头皮血肿、面部擦挫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属轻微伤;外伤致T11、T12终板骨折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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