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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25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号,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房内与被害人韦某某处理换房事由,因被害人韦某某不停催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邹某某心中烦躁即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韦某某的左上臂及右手掌砍伤,经司法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处于“精神分裂症”症状基本缓解状态,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综合评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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