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7********,仡佬族,小学文化,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本县**街道**社区**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体育馆停车场自己的白色长安车内休息时,被害人罗某某主动到邹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邹某某欲驾车离开,罗某某到车前阻拦,邹某某便下车在地上捡起石头朝罗某某身体砸去,后被同事王某某阻拦,接着邹某某便到自己所驾驶的车上拿了一把螺丝刀朝罗某某身体乱戳,将罗某某颈部戳伤。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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