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饮酒后在渭南市临渭区南师村三畛西组家门口,与其东邻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琐事产生争吵,后在向西的南北路上发生打架。期间,邹某某使用拳头将受害人赵某某击倒在地,并用其脚在受害人腹部进行踩踏,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鼻部及胸部损伤均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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