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某饮酒后在渭南市临渭区南师村三畛西组家门口,与其东邻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琐事产生争吵,后在向西的南北路上发生打架。期间,邹某某使用拳头将受害人赵某某击倒在地,并用其脚在受害人腹部进行踩踏,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鼻部及胸部损伤均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