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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麻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移送起诉。

麻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邹某某在白果镇四山庙村部因土地赔偿款问题与凌某某发生纠纷后动手将凌某某打伤,经鉴定凌某某的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害人凌某某致伤原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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