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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小区**号,现住山东省即墨市**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于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村出口北侧约1000米处因车辆刮擦与韩某某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双方拉拽撕扯,后邹某某用右拳击打韩某某的鼻梁,将韩某某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唇粘膜淤血破损,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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