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逮捕。
辩护人梁银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0月7日22时许,杨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及另刘姓男子(具体姓名不详)路过本市龙华区**街道松**商场门前时,迎面遇见梁某某、胡某某(女,1989年生,广东省梅县人)、甘某某三人,因杨某某挑逗胡某某,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引发群架。杨某某、邹某某用拳脚殴打梁某某、胡某某,因处于下风,杨某某便持锐器分别刺伤胡某某的胸部和梁某某的左手前臂,胡某某随后倒地,梁某某跑走躲避。杨某某见状追赶梁某某,当追到**村河边时因赶不上而逃离现场。梁某某回到现场后发现胡某某被捅伤胸部躺在商场门口后报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死者胡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右胸部,造成右肺及升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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