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镇**队**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份左右,同案人陈某某因被害人余某某不再跟他做澳门放数业务,让邹某某、潘某某等人注意余某某的行踪,并告知他们余某某的黑色宝马X5及车牌号码。2015年10月12日下午,邹某某见余某某在**镇**药店内,遂电话告知了陈某某。当晚,陈某某叫侯某某纠集四名男子(个人信息不详),又指派了辛某某驾驶车辆搭载侯某某和四名男子去**镇打余某某。当日23时许,邹某某又告知陈某某称余某某的车停在**镇**街**记大排档门口的路边,陈某某便通知辛某某等人,辛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附近寻找。次日1时许,在余某某走出大排档后,该四名男子遂用事先准备的水管实施殴打,导致余某某右腿骨折、左肋骨多处骨折,打了几分钟后上车逃离。经鉴定,余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邹某某实施了通风报信的帮助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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