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0时许,邹某丙(被害人邹某乙的父亲)与邹某丁(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父亲)因相邻的屋檐地分界线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邹某乙抓住邹某丁衣领松开后致邹某丁倒地,从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邹某乙、邹某某、邹某戊(邹某某哥哥)三人在拉扯过程中一同倒在地上。其中,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邹某戊倒在被害人邹某乙身上,致使被害人邹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周某甲(邹某乙母亲)使用石头将张某甲(邹某某母亲)左眼眉骨处打伤。
当天12时许,邹某己(邹某乙姐姐)回家后见邹某乙受伤,冲进邹某丁家抓住邹某戊颈部索要赔偿,引发肢体冲突。周某甲从邹某丁家拿了一根扁担打在邹某庚(邹某戊儿子)头上,致邹某庚头部受伤。
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邹某乙其损伤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衡阳民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甲、邹某戊、邹某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3月13日,在祁东县石亭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一方赔偿邹某乙6.8万元,取得被害人邹某乙谅解。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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