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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农贸市场因买菜发生口角产生纠纷,双方扭打期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倒在地致左侧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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