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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10月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13日)。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新化县**办公室下设的李某某工作小组在新化县高铁南站执法时,接到举报,有一辆湘E3****无正规营运手续的面包车非法载客,周某某(不起诉)便向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打听这辆面包车的情况,邹某某因之前和周某某是同事,自己也经常跑黑车载客,于是就把面包车司机廖某某的相关情况告知周某某。周某某与邹某某商量,下次如果在高铁站抓住廖某某载客,由邹某某配合李某某工作组对廖某某进行私下罚款。

2017年9月6日上午,李某某工作组接到举报,在新化县高铁南站抓到廖某某载客,但是没有取到乘客花钱坐车的证据,根据规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对司机进行罚款和扣车,于是周某某骗廖某某说已经取到证据,要廖某某联系邹某某过来处理。邹某某到现场后便和周某某配合,假意在周某某和廖某某之间斡旋。后经李某某同意,周某某和邹某某最后决定让廖某某出5000元钱的罚款。廖某某害怕被处以正常不低于1万元钱的罚款,还担心李某某工作组以后经常找他的麻烦,便答应出5000元钱了事。李某某工作组把廖某某的面包车开到新化县学府南路附近后,周某某通过其朋友袁某某索取廖某某4000元钱微信转账,又通过邹某某索取廖某某1000元钱现金,邹某某自己得500元钱现金,共计5500元钱。事后,李某某和周某某各分1500元钱,另外由周某某从中拿2000元钱出来,给组里购买2条和天下香烟。 

2017年11月14日,李某某组开着公路执法车在新化县槎溪镇巡逻时,看到了廖某某在载客,李某某指示周某某等人进行扣车取证,于是就把廖某某的面包车开到新化县高铁南站广场,这次仍然没有取到乘客花钱坐车的证据。廖某某叫邹某某过来斡旋帮忙,邹某某到了现场后跟周某某配合,周某某对廖某某进行私下罚款5000元,另外又从廖某某手里收取4000元的保护费和信息费,此次廖某某共计出9000元钱。事后,李某某和周某某各分3500元现金,剩下2000元作组里的公用开支。

2019年5月22日,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14500元给廖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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