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49********,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兴化市**街道**楼**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兴化市**巷**号)。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我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收案。
兴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夏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以兴化**机械有限公司偷税漏税为由,多次向地税部门举报,对**公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迫于压力该公司主动派人向邹某某、夏某某妥协,劝二人不再举报,提出和平解决此事,在邹某某与该公司毫无经济瓜葛的情况下,仍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邹某某得到五万元补偿,在拿到钱后签下承诺书,保证不再举报,并同意到地税局结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化市公安局认定的邹某某要求公司补偿的事实依据存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