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自石门县**街道**社区沿石门县S308省道往石门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59分许,车辆行驶至石门县**镇**村路段时,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田某某撞倒,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田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考虑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致脑疝形成,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形成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邹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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