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楼**座**楼**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听取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梁某某发现有人兜售325棋牌银商号,随即花费高价买下ID266333333银商号,买下后积极租房作为工作室,工作室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公寓****室,并采购手机、电脑等设备,邀请邹某某、文某某两人参加,承诺两人,按照三个人各人占30%的股份共同经营,剩余10%股份用做工作室的公共开支。工作室由梁某某进行管理。3人分工一致,工作内容均为使用微信与赌客联系进行上下分,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人工作8小时。工作室以“**网络”、“**娱乐”等名字,向325游戏后台进货(银商向后台买游戏分5000元/亿)、出货(后台向银商回收游戏分4990/亿),从325游戏平台工作人员手中购买游戏分(即在325赌博游戏中,进行游戏下注的虚拟筹码),再通过325游戏平台,以滚动广告投放的形式招揽游戏玩家,按照上分:100元人民币/197万分,下分:100元人民币/203万分,给游戏玩家进行充值,通过充值高于325游戏平台官方充值比例的虚拟筹码,然后再进行虚拟筹码兑现的方式,诱使游戏玩家大量充值进入325游戏中。期间,工作室因销售325游戏分排名靠前,受到325平台奖励千元左右的对应游戏分。经湖南省**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工作室所涉及的相关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鉴定,该工作室的资金进出总额为34,636,820.28元,其中资金进账金额15,440,043.95元,资金出账金额19,196,776.33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截止案发时,梁某某没有给邹某某按照股份分红。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非法所得5万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明知325棋牌游戏网站是赌博网站,仍然接受梁某某的邀请,参与其开设的银商工作室的工作,为325棋牌游戏玩家提供充值和提现服务,帮助325棋牌游戏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邹某某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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