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在深圳市**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坊**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沙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坊**栋**室,以“赌单双”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2日22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邹某某、参赌人员5人(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被抓获,赌具一批、现金人民币800元被扣押。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