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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53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2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于1995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雇佣一三轮摩托车窜至瓦房店市**建筑工地,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放置在工地5号观光电梯旁的12块电梯配重块盗走,损失价值,经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人民币674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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