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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舒城县**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住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承接了“六安石岗-胜利110千伏线路工程”的林木清障项目——舒城县**镇**村段。同年5月31日,**村民委员会在与邹某某达成口头林木补偿协议,并取得补偿费用后,向林业部门递交《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6月2日,邹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核发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清障规划范围内的集体林木及村民自留地林木予以砍伐。后经鉴定,被采伐集体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0.417立方米。

案发后,邹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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