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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滥伐林木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五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修建养猪场需要,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在自家位于恩施市太阳河乡茅湖淌村柑子包的林中砍伐杂木68株,杉木44株,共计立木蓄积15.6094立方米。

2020年10月9日,邹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报告、现场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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