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20年1月1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玉山县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7日17时许,**村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镇**村邵某某家中被盗,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对受害人何某甲、邵某某等人进行询问,经查,邹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晚20时30分许,在无人知悉的情况下,擅自溜门进入邵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并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何某甲发现,邹某某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邵某某撞见,并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拦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而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少了两包中华香烟,但被害人均表示不清楚、不能肯定是否为邹某某所盗。且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系邻居关系,故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进入何某乙家中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盗窃到物品等方面的证据均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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