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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城市运动公园三人篮球场打球。当日19时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离开球场时,到该球场中间北侧篮球架下底座靠西侧与地面间缝隙内取自己手包时,带出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苹果XR手机。被不起诉人见无人注意便将该手机盗走离开球场。被害人当日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21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盗得苹果手机刷机,插入自己电话卡长期使用。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90元。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一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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