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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茶楼”厨房内做饭时,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厨房桌子上的一部华为MATE20 PRO型手机(经鉴定:价值3617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为毁灭赃物将手机丢弃至茶楼楼下的垃圾桶,致使被盗手机灭失。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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