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大道**楼**幢**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座**房,工作单位: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F。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堂”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支付”对“**堂”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使用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堂”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期间,其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989元。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人民币7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授权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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